广州市电视台广告投放全年累积奖励方案
一、广告公司须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广告主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才可享受全年累积奖励政策。
二、在广州市电视台营运的所有频道投放广告,累积达到以下标准的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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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 |
实际投放金额达到标准 |
年终奖励空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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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频道 |
250万元 |
2% |
广告公司及直接客户的全年累积分频道进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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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元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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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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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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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万元及以上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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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频道
(含新闻频道<<新闻日日睇>>栏目) |
400万元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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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元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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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元及以上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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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频道
(不含新闻频道<<新闻日日睇>>栏目) |
100万元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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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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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及以上 |
10% |
三、以上优惠方案实施规定:
1、广告公司及直接客户均可享受以上全年累积奖励。
2、广告客户及广告公司年终奖励空间以本台所营运的频道广告空间等值返还(空间不打折),奖励空间在各频道均可使用,结算后4个月内使用完毕。
3、每次累积折扣计算需由客户每次投放时,向本部提出申请,方予以办理;因未提出申请,而没有计算优惠者,在已经签定合同后,本部不再重新计算或返还折扣。
4、以上奖励空间结算后,已结算部分不再复算。
5、所有参加优惠方案和已享受短期折扣优惠的广告投放,以及以点成本方式投放的广告,只计入实际投放金额累计额度,不给予年终奖励空间返还。
6、广告累计周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属广州市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