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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行为被警方认为不是犯罪行为
日 期: 2009-03-04 10:29 来 源: 广州电视台 编 辑:Alex

主持人:近日,深圳一个局级干部林嘉祥成为全国新闻人物。2008年10月29日晚上8点多钟,林嘉祥在深圳一家酒楼喝了8两高度白酒,上厕所时要一11岁的女孩带路上厕所,随后掐住小女孩的脖子往厕所拖,在小女孩家属质问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全国网友一片谴责之声,交通部随后作了撤销其党内外职务的处分。11月5日,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林嘉祥未构成猥亵,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责任。舆论反响激烈,部分专家和市民对此质疑不断。朱律师,林嘉祥的行为为什么被警方认定为不是犯罪行为?你个人怎么认为?

朱:林嘉祥的丑陋行为嚗光后,激起公众的强烈愤慨。林嘉祥狂言:我是交通部派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这倒是一句“实话”,在个别官员眼里,我们老百姓比“屁”不如,如今他被斗翻了,他反成了一个“屁”都不如的丑陋人物。很多人盼望能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盼望让这个人坐个几年牢方能解恨,但是,深圳警方宣告不追究林的法律上的责任让公众失望。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猥亵未成年少女,罪加一等,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嘉祥客观上做了“掐”女孩脖子的动作,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为猥亵行为,有了行为,还要查清林嘉祥当时是不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因此,林嘉祥在派出所调查的笔录是认定林的主观动机的重要依据。但警方并未公布这份至关重要的“口供”,但是,我们从林嘉祥当场威胁小女孩家人的对话可以认定林嘉祥默认了其主观上一些想法。深圳警方表示,林嘉祥对其行为动机没有太多陈述,本来这个是警方调查的重点,却被轻轻一带而过,让我们质疑警方是不是有“选择性”执法。重罪是按刑法追究,轻微罪是按治安行政处罚,警方在自己做的大量调查证据面前是可以追究林的治安处罚责任的,林客观上有猥亵行为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在公众场所公然侮辱、威胁他人,难道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吗?社会正义价值不能没有,否则林嘉祥这样的人多了起来,社会不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