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2005年8月中旬,台风“珊瑚”横扫广东,广州市区降雨量达到暴雨等级。在华师大西门口,一颗大树被台风连根拔起, 砸到了一位过路的年轻女士。(市民采访)市民们告诉记者,出事后,市政部门把这里的几颗大树都据了;至于那位女士的情况,他们到现在也不清楚。记者调查得知,这位女士姓吴,当时刚30岁,儿子才两岁多。这意外天灾让她完全性截瘫,被鉴定为交通一级伤残,工伤二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吴女士将天河区建设和市政局告上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80多万。让吴女士感到欣慰的是,她的请求得到了天河区法院的支持,但被告决绝接受这一判决。
记者:市政园林部门认为,一是他们对树木尽到了养护的责任,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完全是暴风雨所致的损害,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解说:天河区建设和市政局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首先,现场照片证实该树木没有虫蛀、发霉和枯死等情况,倾倒完全是暴风雨所致;其次,台风造成的损害为不可抗力,责任归结于园林部门显失公允;第三,吴女士作为成年人,明知危险却在暴风雨中行走,没有尽到自我保护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吴女士已经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已经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救济。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民采访:该怎么判?
记者:核心是“不可抗力”。经历三年,广州中院终于作出判决。
解说:广州中院认为,夏天和秋天是广州地区台风及雷暴雨多发季节,上诉人作为事发路段路树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气候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路树养护工作。至于不可抗力的观点,广州中院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气象台已经对台风及台风后降雨的情况作出了预报,而市政部门拿不出已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证据,故本案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不可抗力,不予采纳。法院同时认为,天降暴雨,但并非禁止人员在户外行走,一般常人亦无法预见到路树会突然倒塌,故吴女士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主持人:朱律师,最后,法院终审判决赔偿80多万。您怎么评价这个案例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意义?
朱永平:国家拥有的物件或构筑物对老百姓造成伤害,似乎国家赔偿是没问题,但在中国,《国家赔偿法》恰恰不把此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比如在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把公有的公共物件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伤害的,都由国家直接赔偿。在中国,老百姓却要通过一整套复杂或漫长的民事官司来索赔,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中,法院要判政府来赔偿老百姓的损害,真要有些勇气或胆识。可不,在我们广州,曾今发生大树压坏宝马车,大树树枝砸伤路人,老百姓去法院立案,案都立不上。这回,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了老百姓的民事正义。
主持人:此案判决您觉得是正义,但我们记者找到天河市政局代理律师想听听他们意见,却听到了出乎意料的声音。
电话采访律师:最好别报道,社会影响不好,因为政府要掏钱呀,本案只是个案,最好不报道。
主持人:对律师这样的观点,我不知其中深浅,朱律师指点下。
朱永平:这位律师或许说的是实话,他的政治觉悟比较高。但从法律上看,我觉得是少见多怪。树木伤人案其实全国不少的人民法院陆续都有判例下来,绝大多数均由国家职能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终审案例,不是什么“里程碑式”的案例,而是一个判得合法,判得有理,判得有情的案例。广州人拥有这个看得见的正义案例,值得自豪,我们应铭记这个案例,也警示行政职能部门,你们要好好管一管你们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水沟,你们在天桥上种植的树木及花盆、你们管理的各种大树,如果维护有瑕疵又疏于检修,你们在法律面前就得老老实实认输。
主持人:政府的责任重于泰山呀,想让老百姓满意,让您这些法律人士挑不到刺,不容易!接下来热点新闻又是曾经的众矢之的羊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