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林宇玉 拍摄:雷国强 叶志军
采访:市民——信用卡消费还是比较这全的方式
市民——安全,丢失了,可以随时打电话报失
市民——现在信用卡只有签名,没有密码,觉得安全欠缺些
市民——仅凭签名绝对不要以保障,签购单核对时都只是个大概
[主持]:稍有经济能力的市民,试问谁的钱包里没几张形形色色的信用卡呢?关于信用卡的安全性,大家的看法不尽相同。不过大家可能就没想过,万一自己的信用卡被人盗刷,恶性消费透支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负责?最近,市民耿先生就一直为这个问题而耿耿于怀。
旁述:在上个月,耿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不见之后,更在10个小时之内,被不法分子分别在10间不同的商店一共消费了3400多元。
采访:耿——这个人可以真是很熟悉信用卡的运作,大额的消费会引起商家的重视,所以多的是400多元,少的只有6元
旁述:当耿先生向发卡行咨询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声称款项已消费,有纠纷只能是持卡人和商家商讨解决。耿先生觉得,自己的信用卡被人在10家不同的商店消费,如果逐间上门商量的话,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
采访:耿先生——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就要到这10多家商店所在的派出所报案,然后再一一起诉,作为一个平民,有没可能啊?
旁述:无奈之下,耿先生终日耿耿于怀。他承认,没保管好信用卡导致资金损失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银行和商家难道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采访:耿——信用卡每年都有给费用,收费了就得保证使用者资金的安全
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耿先生应该向谁“追数”,我们暂且不讨论。如今再来看另一个信用卡被盗刷的个案,今次的主角是甄先生,他的遭遇相比于耿先生, 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旁述:一讲起信用卡被人恶性透支这件事,甄先生就很气愤。在去年12月11日晚上,甄先生与家人到一家酒店吃饭,当时他就把西装挂在椅子的靠背上。当他刚点完菜,手机就收到银行消费短信,内容显示他的信用卡刚刚消费了9060元。
采访:甄先生——短信来之后,糟了,我发现我的钱包不见了
旁述:甄先生与他的家人马上打电话到银行挂失,不过就在打电话挂失这短短的10分钟之内,他的手机又连续收到了两条消费短信,显示他的信用卡又被恶意消费了4820元和2320元。
采访:甄先生——当时我很纳闷,长城卡应该有我本人的签名才行,而且是金卡,后面的彩照的
旁述:越想越不对劲之下,甄先生到银行要求调出相关的单据看个究竟。他惊讶的发现,不仅盗刷者在帐单上的签名与自己的笔迹相差甚远,甚至还连名字都签错了,将“华”字写变成了“成”字。
采访:甄——如果把我的名字仿得很像,我认了,但连名字都错了,我就很生气
旁述:更另甄先生恼火的是,在成功挂失的第二天,他从银行打出的清单看到,被盗刷消费的钱,银行分文不少地从他的账户划走。他想找银行给个合理的解释,但银行一直不瞅不睬。一怒之下,甄先生就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为求讨个说法。
采访:银行对这事一直不理不睬,找商家又似乎不合手续
挂失费照收,账户的数照划,持卡用户损失依旧。如果有朝一日,我们也不幸遇到耿先生和甄先生的情况,难道真是就只能“火烧竹竿——长叹一声”,有责自己负,有数自己背吗?在美国和英国,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只要用户在24小时内挂失,则无论被盗用的金额多大,持卡人最高只需负担最高50美元和50英镑,其余部分,除非银行能证明商家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全部由银行负担。以此类推,耿先生和甄先生是否也可以向银行或商家追究责任呢?
甄先生——银行是有责任的,我们把钱放在他们银行就是让他们为我们保管
旁述:甄先生的代理律师也认为,从信用卡所具有的储蓄、消费和借贷的功能来看,法律关系主体就应该是持卡人和银行,商家只是在银行的授权下代替银行进行核单。
采访:郑——银行是基于对商家的信任选择为合作对象,但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是必须最后审单的,如果有错误的话,银行就不应当划款
旁述:郑律师说,信用卡与支票一样,需要经银行核实签名印章之后才能划款的,而现在甄先生的名都被签错了,银行却照收不误。
而银行方面的解释则是,现在信用卡的消费基本都是进行电子清算,如果没收到持卡人的报失信息,刷卡的信息是不会被拒绝的,交易一成功就要划款。
采访:郑——我认为现代高科技的运用是不能减轻你的责任的,如果你完全信赖商家的话,那么就得为你的信任承担责任。
旁述:对于这个问题,在广州地区较早发行信用卡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就表示有不同看法。他说,从开始发行信用卡到现在,行内一惯的做法是,刷卡核对这些具体操作是由各个商家完成的,银行最后是起到一个清算的作用。
采访:广发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吕诗枫——商家审核信用卡的签名是其中一环,如果商家没有尽责核对,就得承担责任。而收单行是做不到核对签单,一是看不到卡片,二是它不是发卡行,没有预留签名的底进行核对
旁述:在相关的方面,其实不少负责任的大百货公司早就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收款员要严格把关核对,确保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采访:百货公司陈经理——我们是责任到人,持卡人有何损失是责任到人的
讲到底,持卡人、商家和银行之间是“三位一体”的利益共同体,信用卡“信用”两字,不仅要求持卡人有信用,也需要商家和银行有信用。特别对一些只顾收钱,不顾审核的商家,银行是否可以考虑一下中止授权,停止其核单的权利,起到相应的监督防范作用呢?
旁述:甄先生表示,自己使用信用卡已经有好长时间,也被银行认为是一个信用良好的顾客,不过当他发生被人恶性消费的时候,发卡银行并没丝毫的意识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访:郑律师——这里面都是要求持卡人怎么做,而没有谈到银行的义务,这种格式条款确实有不利于持卡人的约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旁述:目前,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再发生,部分银行也逐步做出一些尝试,例如开通更为快捷方便的挂失渠道、实时交易的短信服务和挂失前的保障服等。
采访:工行信用卡部副经理许——为信用卡用户开设了一个48小时被盗险种
广发行信用卡吕——今年平三月,开设了挂失前48小时的保障服务,金卡可以免责1万元,普通卡是5000元
旁述:这些银行在他们的管控环节里不断完善的提醒机制,以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他们也不断提醒持卡人,保管信用卡就要像保管现金一样,要熟悉自己的卡号和挂历失流程,以免导致更多资金的损失。
采访:工行电话银行龚——如果用ATM机或POS机后,最好留一个回单在身上,以备不时之需 通过自助挂失一分多钟就可以完成
旁述:无可否认,持卡人要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商家要尽责去进行核对,而银行也应该提供各种安全措施,但是信用卡失窃之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呢?答案看来要留待法院对甄先生的这宗案子最终判决之后,才能揭晓。
信用卡的安全,需要持卡人、商家和银行共同构筑起不同层次的防线来维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现行法律仍有缺失的情况下,银行确实应该改变“只管发卡,不管善后”的状况,避免同类纠纷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