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报道(林焯文报道)
公安部规定,110接警后,警员要在五分钟内到达市区范围内的现场。
市民李件声称,自己被人偷了东西(打荷包),报了三次警警察才到现场,让小偷有足够时间逃跑。
李伯就此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越秀区公安分局赔偿被盗的5200元。案件今日(26日)开庭审理。
案发的地点就是在这家珠光小食店内。李伯声称,当时三名小偷趁他不留意偷走他的钱包。李伯说,今年2月10日晚上6点56分至7点13分,他三次报警,但警察直到7点30分才到场,因而贼人成功逃脱。李伯还强调有证人可以作证。在庭上,警方表示,110中心只有两次报警记录。警方在第一次接报后马上有民警赶到现场,但找不到李伯。而且在现场,只有李伯一人,并无所谓的证人。李先生声称,当时就去过珠光路的派出所询问他们为什么这么迟出警,并拿到接待他的警员的警号。但派出所方面表示,没有这回事,而且这个警号的警员当时在开警车巡逻,不在派出所内。李伯又说,警方到现场后没有即时展开抓捕行动,笔录也是第二天才做的。警方反驳说,当晚已经做了初步调查。李伯曾多次因各种事宜起诉公安局,我们也曾报道过其中一些案件。这次到底是李伯一厢情愿的想法,还是警方的确存在过失。一切有待法院,根据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